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通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启强与成都安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启强,成都安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通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李启强,男,汉族,1986年3月11日出生,乐山市五通桥区人,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委托代理人雷敏敏,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受权代理。被执行人成都安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物流中心大道555号11幢111号。组织机构代码07636466-0。法定代表人涂建明,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祥路14、16号。组织机构代码66533630-X。依据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五通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启强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安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28,871.8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启强以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已履行支付义务,被执行人成都安运物流有限公司正在与申请执行人李启强协商赔偿事宜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成都安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启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李启强撤回对被执行人成都安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