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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连法民二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亿宇祥家具有限公司与连州市尚美贸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亿宇祥家具有限公司,连州市尚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连法民二初字第136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亿宇祥家具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溪文昌。法定代表人:付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连州市尚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连州市连州。法定代表人:肖忆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亿宇祥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连州市尚美贸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78.25元,减半收取189.2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亿宇祥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颜少文人民陪审员  冯素萍人民陪审员  傅志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廖妍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