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江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江民初字第322号原告林某,女,1982年9月18日生,汉族。被告袁某,女,汉族,1977年3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2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 判 长 黄文婷人民陪审员 张文萍人民陪审员 赵亚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狄王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