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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江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江民初字第322号原告林某,女,1982年9月18日生,汉族。被告袁某,女,汉族,1977年3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2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 判 长  黄文婷人民陪审员  张文萍人民陪审员  赵亚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狄王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