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川执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省王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川执字第00752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女。被执行人省王新国,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川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立案执行,现双方私下达成协议并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川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卫军审判员 胡忠诚审判员 马庆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柳二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