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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川执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省王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川执字第00752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女。被执行人省王新国,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川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立案执行,现双方私下达成协议并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川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卫军审判员  胡忠诚审判员  马庆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柳二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