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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5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南宁市路贵通机电有限公司与黎宗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586-1号申请人南宁市路贵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59号。法定代表人罗燚,总经理。被申请人黎宗平。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路贵通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黎宗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以其所有的农用挖掘机二台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使用的福田雷沃挖掘机一台。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黎宗平使用的福田雷沃挖掘机(机型:FR150-7,整机编号:RJ30093AC-G)。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至2017年8月19日止。查封地点:平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原扣押存放于海城乡石粉厂内。二、查封申请人南宁市路贵通机电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农用液压挖掘机二台(机型:FR65V8、FR80H-8)。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至2017年8月19日止,期间该机由申请人保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韦兆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宝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