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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489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0年8月30日出生,现住在延安市宝塔区南大街。被告李某,男,汉族,1979年10月01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0元,实际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志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殷 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