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城民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城民初字第00317号原告计某。委托代理人蔡峰,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计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峰,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计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太仓市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无端打骂原告,为此,原告被迫辞去工作,并于2014年9月5日搬出双方居住地,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审理中,原告明确要求分割的共同财产为:1、位于太仓市娄东街道凤莲二园83号的房屋及装修;2、电视机3台;3、洗衣机1台;4、空调4台;5、原告为被告儿子购买的汽车一辆。被告张某辩称,1、原告是2005年10月1日来我家的,我们在××××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在2007年1月1日办喜酒,此前我们整整一起生活了1年3个月,不能说相互之间缺乏了解。2、我没有经常无端打骂原告。3、原告搬出我家是因为我们家的房产证问题,她要领,我说等她来满10年再去领,现在房产证手续都办好了,她又不肯去签字。4、原告起诉之后,我们之间还一直有电话和短信联系,从短信内容可以看出我和她是有感情基础的,她内心也是不想和我分开的。5、关于新区派出所出警的事情,我和儿子想去接她回家,没有骂她打她,我去拉她,她就喊救命,于是我就叫儿子打了110。6、如果原告真的生病需要治疗,我哪怕把房子卖掉也要把她的病看好,只希望她能回家。我和原告都是二婚,结婚至今也快10年了,走到一起不容易,我对原告是有感情的,我不同意离婚,我自己也好好想想,哪里做的不对就改正。同时,我不想离婚,所以不想谈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二人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感情尚可,曾因琐事发生过纠纷。双方于2014年9月5日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原、被告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其主张还提供了如下证据: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一份。该登记表载明,接警时间为2014年9月5日,出警经过及结果为,系计某同丈夫张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民警现场劝解。2、购买彩电及空调的发票复印件各一份。3、太仓市城厢镇凤莲二园83号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4、门诊病历。被告为支持其抗辩提供了其与原告之间发生于2015年5月13日、6月15日的短信聊天记录。短信主要内容为,被告向原告认错道歉,希望原告回家,并承诺改正暴躁的脾气,并尽量把原告的病治好;原告要求被告改正暴躁的脾气,陪原告去看病,希望安安静静的过日子。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发票、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门诊病历,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婚前相互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且婚后感情尚可,被告亦承诺改正错误;只要双方珍惜彼此间的夫妻感情,正确对待夫妻间产生的矛盾,通过相互沟通,相互谦让,相互信任,夫妻关系仍有望改善。现鉴于原、被告目前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计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瑜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