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郭三小诉被告郝鹏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三小,郝鹏飞,张向阳,李庆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544号原告郭三小,男,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苗俊英,女,1960年5月10日生,汉族。被告郝鹏飞,男,1986年7月11日生,汉族。被告张向阳,男,1976年1月25日生,汉族。被告李庆丰,男,1974年4月23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支公司。住所地长治市襄垣县古韩镇开元西街南侧。负责人王国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三小与被告郝鹏飞、张向阳、李庆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三小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三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95元减半收取2447.5元,由原告郭三小负担。审判长 董燕燕审判员 刘春霞审判员 左雅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乔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