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8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人民出版社与北京圣龙同鉴文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圣龙同鉴文化有限公司,人民出版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8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圣龙同鉴文化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五条月芽胡同23号,自称现办公地址河北省固安县柳泉北程村。法定代表人李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人民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黄书元,社长。委托代理人周文婷,女,1986年6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琳娜,女,1981年3月18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圣龙同鉴文化有限公司(下称“圣龙同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人民出版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661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人民出版社在一审中起诉称:人民出版社于2013年10月23日与圣龙同鉴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人民出版社承租圣龙同鉴公司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四五条月芽胡同23院内北楼二层整层及三、四层部分房屋,租期1年;由于向圣龙同鉴公司支付租金的国家财政资金未及时到账,人民出版社于2014年2月17日及同年3月21日分两次以自有资金向圣龙同鉴公司支付房租押金共计1440801.00元,并约定圣龙同鉴公司自收到国家财政资金支付的全额租金后的7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押金;现圣龙同鉴公司已于2014年7月17日收到人民出版社申请的以国家财政资金支付的全额租金,但未如约向人民出版社返还押金,该公司于同年12月3日向人民出版社书面承诺于12月31日前全额退还押金;后经人民出版社多次追索,圣龙同鉴公司仅于2015年4月20日向人民出版社支付10万元,余款拖欠至今。人民出版社为此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圣龙同鉴公司立即向人民出版社返还房租押金余款等。一审法院向圣龙同鉴公司送达起诉状后,圣龙同鉴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该公司现办公地位于河北省固安县,故本案应由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四五条月芽胡同23号院,且人民出版社、圣龙同鉴公司所签《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北京圣龙同鉴文化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圣龙同鉴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该公司所提上诉理由为:一、人民出版社提起本案诉讼所主张的房租押金及违约金,依据的是双方书面往来的有关情况说明,而并非依据双方所签《房屋租赁合同》,由于双方书面往来的情况说明未对争议管辖事项作出约定,故一审法院依据双方所签《房屋租赁合同》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有误;二、圣龙同鉴公司现办公地位于河北省固安县,本案依法应由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圣龙同鉴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人民出版社对于圣龙同鉴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出版社系依据其与圣龙同鉴公司所签《房屋租赁合同》及双方书面往来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属于合同之诉;由于涉案情况说明系人民出版社与圣龙同鉴公司在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就有关房租押金的支付与返还作出的约定,属于对《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又因涉案情况说明未对双方争议管辖事项作出新的约定,故本案应根据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关于争议管辖事项的约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本案中,人民出版社与圣龙同鉴公司所签《房屋租赁合同》第11.1项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项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鉴于人民出版社与圣龙同鉴公司所签《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标的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人民出版社向本案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应予支持;圣龙同鉴公司关于一审法院依据双方所签《房屋租赁合同》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有误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公司所提本案应由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其所提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圣龙同鉴文化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燕军审 判 员 王顺平代理审判员 卫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长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