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周燕与被告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民初字第743号原告周燕,女,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被告金龙,男,1974年12月2日生,汉族。原告周燕与被告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燕、被告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被告知悉原告有套房出售,找到原告愿意购买,经协商,原告以4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被告。被告在分期支付购房款后,又转手以高价卖给别人,原告知悉后对该房以低价变卖有异议,就找到被告。被告同意再支付购房款2万元,在支付1万元后,余款1万元于2011年10月10日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金龙出具的欠条一张,拟证明被告欠款1万元的事实;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身份。被告辩称,我买原告房子37.8万元,转手52万元卖给他人。当时我与原告签订的有协议,但是后期房子过户的时候原告不配合我,胁迫我多给她2万元。我当时给了1万元,另外的1万元打欠条。因楼上楼下是原告开发的房子,后来修路及维修下水道花了7000元,应当由原告承担。被告未提交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本院综合认证并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0年,原告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卖给被告金龙,后被告转手高价卖给他人。经双方协商,被告补偿原告2万元,先支付1万元,余款1万元被告金龙于2011年10月10日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协商后,被告金龙承诺补偿原告房款2万元是其真实意思表现,在支付1万元后,其余欠款1万元未还系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金龙偿还欠款1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龙辩称维修道路和下水道7000元的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因未能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对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燕欠款1万元。上述给付内容,如被告金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金龙负担(暂由原告垫付,执行中一并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永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娄云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