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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1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彭超与邵中楼、高林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超,邵中楼,高林军,邵仁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1071-2号申请执行人彭超,驾驶员。被执行人邵中楼,居民。被执行人高林军,居民。被执行人邵仁全,居民。申请执行人彭超与被执行人邵中楼、高林军、邵仁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彭超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民初字第2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可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审 判 员  陈 亚人民陪审员  袁锡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诗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