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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执字第8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与东营市环悦商贸有限公司、赵传钦、赵志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东营市环悦商贸有限公司,赵传钦,赵志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883-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营市环悦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传钦。被执行人赵志相。申请执行人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环悦商贸有限公司、赵传钦、赵志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广商初字第5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传钦、赵志相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市环悦商贸有限公司院内赵传钦、赵志相共有的地磅一台、钢构厂房2座、油罐27个、过滤机1台、锥形罐4个。查封期限一年,自2015年9月5日至2016年9月4日。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有转让、抵押、过户等行为。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世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