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高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323���原告高某,女,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代理人严壮丽,烟台牟平高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城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