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执字第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仪征市兰天船舶配套有限公司与仪征日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执字第0397号申请执行人仪征市兰天船舶配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天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真州镇工农南路16-9号。法定代表人张爱国,董事长。被执行人仪征日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青山镇建业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栋梁,总经理。兰天公司与日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仪商初字第03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书:日升公司应给付兰天公司货款35910元、诉讼费349元,合计36259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能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日升公司名下所有财产已被我院查封,并在另案执行中已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兰天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本院另案中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仪商初字第03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翠华执行员 葛金鹏执行员 吴 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