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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虞若云诉被告童学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某某,童某某,凌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536号原告虞某某,男,1957年2月1日生,汉族,居民,临沂市河东区人。被告童某某,男,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临沂市河东区人。被告凌某某,女,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临沂市河东区相公人。本院在受理原告虞某某与被告童某某、凌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与该案相关的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虞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明清审 判 员  徐 超人民陪审员  郑西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