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执字第0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井支行与程树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104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井支行。负责人:吴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方遒,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程树明,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二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程树明在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