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增良与被告杨金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增良,杨金城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陈增��,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雄县昝岗镇程岗村人。委托代理人张迎,女,河北省雄县昝岗镇程岗村人。被告杨金城,男,成年,雄县昝岗镇程岗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增良与被告杨金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增良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增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润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