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雄民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增良与被告杨金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增良,杨金城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陈增��,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雄县昝岗镇程岗村人。委托代理人张迎,女,河北省雄县昝岗镇程岗村人。被告杨金城,男,成年,雄县昝岗镇程岗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增良与被告杨金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增良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增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润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