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26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利锋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利锋工业制造有限公司,郑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2628-1号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利锋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周朔民,该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大胺、张捍伟,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勇,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利锋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利锋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利锋工业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利锋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利锋工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庆代理审判员 任中杰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