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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2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2613号原告邓某某,女,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委托代理人田树红,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道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