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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546号原告:韩某某被告: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甘 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威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