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546号原告:韩某某被告: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甘 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威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