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小为与罗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为,罗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075号原告李小为,男,汉族,1984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委托代理人张丽娟,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婷,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观,男,汉族,1979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为与被告罗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8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1790元,由原告李小为负担。审 判 长 江真渝人民陪审员 鄢光明人民陪审员 肖远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文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