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王建国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8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卫平,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国,男,195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王言岭,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侃侃,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王建国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卫平,被告王建国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言岭、刘侃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建国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许珍红审判员 曹燚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