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民六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长明与徐冰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明,徐冰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六初字第94号原告:王长明,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徐冰毅,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明诉被告徐冰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长明承担。审判员 赵海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仝秋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