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08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银帆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银帆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8521号原告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九洲大道西兰埔工业区百事路105号。法定代表人马占伦,经理被告北京银帆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路13号。法定代表人敬子辉。本院在审理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36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韩 炜人民陪审员  刘志成人民陪审员  黄 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雨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