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小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建国与夏玉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建国,夏玉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小字第9号原告:周建国,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夏玉占,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周建国诉被告夏玉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4日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建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周建国负担。审判员 张 风 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景格(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