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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小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建国与夏玉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建国,夏玉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小字第9号原告:周建国,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夏玉占,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周建国诉被告夏玉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4日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建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周建国负担。审判员 张  风  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景格(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