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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法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廖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廖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廖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由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钟民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民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海祥审判员  邓有光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左绍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