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法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廖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廖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廖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由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钟民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民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海祥审判员 邓有光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左绍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