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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孙某、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754号原告孙某。原告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吉万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学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