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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2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范某与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彭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2596号原告范某,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都江堰市人,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何远明,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女,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谢直贵,梁平县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青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