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上海青浦建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青浦建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3121号原告上海青浦建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顾德忠,经理。委托代理人谢荣光,男。被告XX香,成年,住上海市。原告上海青浦建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人民币425.20元及滞纳金1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青浦建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青浦建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胡志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