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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海刑初字第219号公诉机关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2012年2月7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3年2月21日因赌博被处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5年5月2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未执行)。2015年5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泰海检诉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严传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本市海陵区某宾馆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重0.7856克。上述交易完成,被告人陈某即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交易毒品及毒资均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公安机关依法在被告人陈某的暂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2包,重1.608克。归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物证照片,扣押清单,手机通话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赌博被行政拘留,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认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涉案毒资人民币三百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花 艳人民陪审员  王光祯人民陪审员  韩苏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