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865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邹红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