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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865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邹红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