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潘春迎与刘回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523号申请执行人:潘春迎,女,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刘回朝,男,199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223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回朝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淑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善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