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民一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民一初字第00236号原告朱某被告姚某原告朱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刘淑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