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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宝民一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民一初字第00236号原告朱某被告姚某原告朱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刘淑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