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执民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李金龙与於建良、钱爱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金龙,於建良,钱爱军,浙江海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汉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590号申请执行人李金龙。被执行人於建良。被执行人钱爱军。被执行人浙江海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於建良。被执行人浙江汉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於建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龙与被执行人於建良、钱爱军、浙江海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汉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2014)甬北商初字第0075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财产在海曙法院的执行案件有抵押,本案参与分配。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590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乃洪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