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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磷民一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孙乔与杨鸣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钟祥磷民一初字第00098号原告孙乔被告杨鸣原告孙乔与被告杨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寇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乔诉称,2008年1月,原、被告相识恋爱,2010年11月登记结婚,2011年5月20日生育女儿杨灿。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2011年12月13日协议离婚。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双方于2013年8月20日进行复婚登记。复婚后,被告无任何改变,继续沉迷于网络游戏,不履行家庭和夫妻义务,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孙乔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原告的离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12月13日协议离婚。3、原、被告的结婚档案信息1份,证明双方于2013年8月20日进行复婚登记。被告杨鸣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原、被告相识恋爱,2010年11月双方登记结婚,2011年5月20日生育一女,取名杨灿。2011年12月13日原、被告协议离婚。2013年8月20日双方进行复婚登记。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以被告缺乏责任心、不履行家庭义务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且生育子女,理应和睦相处,共同维护家庭和谐。原告诉至本院后,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乔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孙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寇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李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