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刑初字第2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雪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初字第208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雪峰,男;201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2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3月24日因本案第一节盗窃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2015年5月28日因本案第二节盗窃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行政拘留l0日;2015年6月5因本案第三节盗窃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19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雪峰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洪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王雪峰等人携带断线钳,至本市闵行区XXX路XXX弄XXX号,以撬螺丝的方式欲窃取XX村村委的空调外机1台,未果,在逃逸时被民警抓获。2015年5月5日20时许,被告人王雪峰至本市闵行区沪闵路莲花路地铁北广场735路公交站非机动车停放点,以手拔电瓶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刘某停放于该处价值人民币336元的超威牌48V电瓶4个后,即被民警抓获。2015年6月4日17时许,被告人王雪峰至本市闵行区畹町路中国银行附近,趁无人之际,以手拔电瓶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甲停放于该处价值人民币125元的依莱达牌电瓶车电瓶1个,在逃逸过程中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雪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王甲的陈述,证人陈某某、奚某某、张某某、凌某某、李某某、王乙的证言,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的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的收缴物品清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雪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雪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雪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雪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扣押电瓶发还各被害人;作案工具断线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李 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召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