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樊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文刑初字第191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某某,男,1983年3月8日出生。辩护人杜艳丽,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二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六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及其辩护人杜艳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樊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安濮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朱家营附近时,与在路上步行的被害人朱某某发生相撞,造成二人受伤、车损一辆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朱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经鉴定,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樊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樊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樊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自己在本次事故中亦受伤,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樊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安濮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朱家营附近时,与在路上步行的被害人朱某某发生相撞,造成朱某某和樊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朱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经检测,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樊某某所持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C1,不包括二轮摩托车。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樊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樊某某与被害人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共赔偿被害人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涉案车辆碰撞后的位置和状态、地面遗留的血迹和痕迹,以及被告人和被害人被救治时的状况等。二、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单证实,2014年12月30日21时25分从樊某某体内抽取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朱某某外伤致椎间盘突出、右侧腓骨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樊某某酒后驾驶、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负事故全部责任。五、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2月30日晚20时45分许,其沿安濮由西向东回家走到“成顺预制构件厂”东侧时,一个三十岁左右的男子骑摩托车从后面过来,将其撞倒在地。后其对方男子都被救护车拉走。六、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明:事发当晚20时40分许,其得知其所开的诊所西边发生交通事故,赶到现场见一辆无号牌摩托车倒在路中间,樊某某被人扶着,朱某某躺在地上,二人脸上都是血迹。后他们都被救护车拉走了。证人周某某、张某某、路某某关于事发后所见情况的证言与朱某甲的证言印证一致。七、樊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信息查询表证实,樊某某所持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C1。八、摩托车合格证、机动车销售发票和涉案摩托车的发动机和大架号码照片,证实樊某某为涉案摩托车车主。九、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事发当晚18时许,其在胡官屯的工地干完活后和七八个人吃饭时,喝了点啤酒,又加班干活到当晚20时许,骑摩托车沿安濮南线行驶至朱家营路段时,撞倒了一个老年男子,其也摔在地上。摩托车无号牌,其有C1驾驶证。十、被告人樊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它相关书证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樊某某具有所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无号牌车辆和造成事故的情节,理应严惩。但念其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樊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廷印审 判 员 高 倩人民陪审员 刘彦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