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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2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霞与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冷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霞,冷楷,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176号原告周霞,女,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唐雄伟,重庆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智,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楷,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260号4楼。法定代表人张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海,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霞与被告冷楷、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霞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霞自愿撤回对被告冷楷、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霞撤回对被告冷楷、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霞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刘春云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韩文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永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