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庄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787号原告庄某某,男,汉族,住沈丘县。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某考虑到孩子及家庭关系,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庄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庄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