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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庄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787号原告庄某某,男,汉族,住沈丘县。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某考虑到孩子及家庭关系,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庄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庄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