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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二终字第0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鹿泉区高迁兴源租赁站与田为鹏、陈立美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为鹏,鹿泉区高迁兴源租赁站,陈立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10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为鹏。委托代理人陈鹏,河北郎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鹿泉区高迁兴源租赁站。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高迁百货站院内。负责人张奎。委托代理人王志远。原审被告陈立美,系上诉人田为鹏妻子。上诉人田为鹏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5)鹿民二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10月24日,原告往被告田为鹏施工的西山花园工地供应钢管、架板、扣件等物资,被告田为鹏在两份《周转工具租赁提货单》签名,该两份提货单上显示:钢管4.5米的50根、3米的50根、2米的150根、4米的208根、架板4米的20块、扣件十字的1230个、接头300个,并约定租赁费:钢管每天每米0.012元、架板每天每块0.4元、扣件每天每套0.008元。另,该提货单下方注明:1、合同未签订价格以此单价格结算,收货单位每月付清上月所欠租金;2、此单双方签字生效,不能涂改,如发生纠纷由发货单位法院管辖;3、收货单位如有违约,每拖欠一天,按日1%加收违约金。被告田为鹏当时预付租金1500元。原告称被告田为鹏、陈立美系夫妻关系。原审法院认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被告租赁原告建筑工具后,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租赁费,现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关系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租赁物资、租赁费及违约金,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未行使辩驳权利,应视为对原告主张的默认,故原告主张返还租赁物及支付租金、违约金的主张,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二百二十七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鹿泉区高迁兴源租赁站与被告田为鹏的租赁关系。二、被告田为鹏支付原告租赁费18900元(计算至2015年4月8日)及违约金3000元。三、被告田为鹏返还原告租赁物:钢管1507米、扣件1530个、木架板20块,如不能返还折价赔偿29241元。四、被告田为鹏支付原告2015年4月8日至租赁物返还完毕或折价赔偿之日止的租金(按每日38元计算)。五、被告陈立美对上述二、三、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上述第二、三、四项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本案诉讼费539元,由二被告负担。判后,田为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1、本案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鹿泉区高迁兴源租赁站与任光,上诉人为任光的雇员,上诉人在《周转工具租赁提货单》上签名是履行职务行为,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审认定事实有误。2、陈立美系上诉人之妻,与本案没有关联,也非本案适格被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原审判决,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经审理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田为鹏提交了其身份证明,以证实其真实姓名为“田为鹏”,而非“田伟鹏”,但认可《周转工具租赁提货单》上所签的“田伟鹏”系其本人签写,被上诉人对此亦无异议。原审查明的其他情况属实。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田为鹏主张其为任光的雇员,其在《周转工具租赁提货单》上签名是履行职务行为,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故对上诉人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田为鹏称其妻陈立美非本案适格被告,因陈立美一审时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当事人陈立美没有提出上诉请求,本院对此不予审理。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39元,由上诉人田为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根山审判员  高瑞江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