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一×与李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李二×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078号原告李一×。法定代理人王××,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许青青,天津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二×,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一×诉被告李二×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一×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一×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立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