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万家乐房产信息服务部与胡才平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才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001号申请人芜湖市万家乐房产信息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冰冻街。被执行人胡才平,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2015)镜民二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才平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芜湖市万家乐房产信息服务部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才平在浦发银行芜湖分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