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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陈昭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英,陈昭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274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英,女,1950年8月4日出生,住广德县。被执行人陈昭奇,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住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李秀英与被执行人陈昭奇婚姻家庭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2)广民一初字第00671号民事判决(调解)书,于2015年08月1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2000.00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游来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