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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荆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2101号原告荆某某,女,汉族,1986年2月7日生。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84年10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荆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文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齐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