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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江山市原乐家庭农场与江山市水利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市原乐家庭农场,江山市水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衢江行初字第14号原告:江山市原乐家庭农场。诉讼代表人:周冰。被告:江山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周立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培孝。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市原乐家庭农场诉被告江山市水利局水利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市原乐家庭农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山市原乐家庭农场负担。审 判 长  何伟平审 判 员  毛红菊人民陪审员  王 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