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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商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滕州市利尔特机械有限公司与邹城市万达煤机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市利尔特机械有限公司,邹城市万达煤机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1170号原告滕州市利尔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祥源路479号。法定代表人:张长喜,经理。被告邹城市万达煤机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原名邹城市万达煤炭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峄山镇驻地。法定代表人:赵丰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市利尔特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城市万达煤机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州市利尔特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债权,并提供了8万元人民币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滕州市利尔特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邹城市万达煤机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吕世峰审判员  柴同军审判员  孙茂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