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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刑初字第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雄刑初字第08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5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雄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雄县雄州镇西槐村**号。2013年4月20日因交通肇事被行政拘留,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2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贺明、肖宝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低速运输车在雄县东狄头村栗某某家房后倒车时,将王某某撞倒,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死亡原因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低速运输车在雄县东狄头村栗某某家房后倒车时,将王某某撞倒,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经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全部赔偿。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事故发生于雄县龙湾镇东狄头村栗某某房后路口处及现场方位、肇事车辆等基本情况。2、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证实,涉案蓝色农用车左后轮与人体有接触过程。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4、酒精浓度测试结果证实,2013年4月20日16时,被告人刘某某的酒精含量为0.0mg/100ml。5、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及死亡原因情况说明证实,死者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7、证人崔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20日下午1点50分左右,其站在家门口看见其孙子王某某骑童车往西去玩,这时从南往西有一辆拉灰的车出来停在路口西边,挡在其小孙子前面,小孙子停在了车的后面。其看着那车往后一倒车其就喊后面有人,那司机没往后看,好像没听见,眼看着把其小孙子轧在车下面才停。其看见小孙子压在车下,头出了很多血也不动,其就吓晕了。8、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刘某某系其雇工,2013年4月20日下午1点多,其让刘某某开其的农用车给东狄头村张某乙包工队工地送两吨水泥。后来家人通知其刘某某出了交通事故,轧了个小孩。9、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4月20日下午1点多,其老板张某甲让其开农用三马车给东狄头村张某乙包的工地送两吨水泥。当其快到工地时,其想倒车卸货,倒着倒着听到“咔的”一声,其下车一看,车底下有一辆儿童自行车和一个小孩,小孩头部流了很多血。车是张某甲的,无牌照。10、协议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车主张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24万元。1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某1967年5月6日出生,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无证驾驶无牌证车辆,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陈春华审判员  王焕婷审判员  董福印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东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