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睢法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田广明执行通知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睢法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勇被执行人:田广明本院已立案受理李海勇申请执行你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本院决定:限你于2015年8月17日前,按照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特此通知。审判员  宋忠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文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