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扬子江纺织有限公司申请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富织布厂、傅仕凤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扬子江纺织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富织布厂,傅仕凤,曾志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保字第00330号申请人重庆市扬子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大桥村,组织机构代码20309613-7。法定代表人唐启福,重庆市扬子江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琳,重庆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胜,重庆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富织布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凤凰村10社,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傅仕凤,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富织布厂厂长。被申请人傅仕凤,女,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富织布厂厂长,住沙坪坝区。被申请人曾志福,男,195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沙坪坝区。申请人重庆市扬子江纺织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富织布厂、傅仕凤、曾志福加工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4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富织布厂、傅仕凤、曾志福价值14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唐启福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渝A8N***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娄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