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1087号原告:韩某,男,汉族,1989年1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李某甲,女,汉族,1992年9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李某乙,男,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王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佳 微信公众号“”